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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2016/6/20 16:33:05      点击:

  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在1997年《刑法》设立合同诈骗罪之初,犯罪分子瞄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还不健全,人们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还不甚了解的机会,在金钱的诱惑下大肆进行合同诈骗,造成合同诈骗案件发案率逐年增加,涉案金额逐年增大的恶劣后果。

  但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步健全,执法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和市场主体的防范意识的增强,此类犯罪个案规模逐步变小、涉案金额逐步变少。以2006年为例,2006年全年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立案数同比上升20%,虽高居各类经济犯罪之首,但涉案金额总值下降了6.7%,个案平均涉案金额下降了30.4%。我们的打击成果初见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个案涉案金额变少,说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方法已经发生变化,从原来的“大案要案”,转为“一般案件”,更加隐蔽,迷惑性更强。因此更加细致透彻地探讨合同诈骗犯罪还是非常必要的

  一 合同

  (一)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就合同本身而言,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合同和狭义上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除了包括狭义上的合同外,还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协议。

  综上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犯罪之“合同”应该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能够反映平等交易关系,双务的、有偿的协议。此外,依照《刑法》规定为防止法条竞合,笔者认为应该将贷款合同、保险合同、集资合同排除在本“合同”外。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分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二、合同诈骗之“欺诈行为”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有欺骗性

  (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三)签订合同后行为人的履约态度

  三、合同诈骗之“犯罪故意”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着力点不在于履行合同本身,而在于不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务。由于合同犯罪为目的性犯罪,其主观要件必须为直接故意。虽然“目的”属于人的意识领域和主观心理活动,但其作为行为人意欲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往往要外化为客观的行为,成为“可触摸”的具体法律评价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