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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调整价款判断标准

2016/7/1 13:43:55      点击: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对未来的项目的预计可能还仅仅是一些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文字约定,没有相应设计图纸,对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的具体环节不很明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技术要求(和承包商建议一起)取代了施工合同中的图纸和贵干,成为确定施工设计总承包项目的标准。因此,承包工作内容不像单独的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就非常明确、具体。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充分理解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意图,依据业主对功能、设计准则等的要求,一级业主提供的自行勘测考察现场情况的基本资料和数据来完成设计任务。在得到业主批准后去顶工程实施细节,进而编制施工计划并完成整个过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决定了业主强调最终项目使用功能,支付的是固定合同总价。

  这种宽泛的要求加上合同双方之间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经常导致承包范围和合同变更的难以确定。业主对总承包商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可以被业主视为符合工程逾期目的的完善和优化,已包死的合同价格也难以突破。这往往导致业主和总承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比如,江苏某热电厂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业主为美国著名电力集团投资的热电厂,设计施工总承包方为我国某研究所。总承包商完成的施工设计图纸不符合合同技术要求,最终导致项目停工,双方协商将总承包商剩余的设计任务移交给业主另行指定的设计院完成。施工图完成后,总承包方认为该设计变更了经政府批准的承包商完成的初步设计,提出了5,097,178美元的变更索赔。业主方以施工图纸的变更在合同技术要求的范围之内,不同意变更索赔。

  设计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以合同技术要求为判断标准。设计变更指设计单位根据委托人或者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图纸的改变,设计变更通常是对设计的局部修改,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或是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或是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一级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合同变更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也即合同的内容经协商一致改变,设计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必然变更。在设计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据以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是合同技术要求,而非签约后总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总承包方是否有权索赔,关键要看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是否对合同技术要求进行了变更。如构成了变更,总承包方有权提出索赔。总承包方仅仅拿施工图纸对初步设计图做了修改为由要求索赔,理由并不充分。

  然而,合同技术要求一般比较粗略,往往难以据此准确判断合同是否发生了变更。因此,在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宜详细定义业主技术要求,合同该技术要求应该采用具体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要求,包括范围、质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应的品牌,并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