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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权限讨论

2016/6/28 13:32:03      点击: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一个主要的特点是发包人不应该国语严格地控制承包人,二应给承包人较大的工作自由。在此前提下,业主管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有两种方式:

  •  过程控制模式,业主聘请工程师监督设计、采购、施工,并签发支付证书,较多地介入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  时候监督模式,业主较少介入项目实施过程,但严格竣工验收,进行时候监督。比如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需要做的事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只要是最终能够获得满足合同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可。

  我国实现部分建筑工程强制建立制度,难免会限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商的自由。强制监理建筑工程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等。大中型市政设施工程显然属于其中强制监理的范围。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有许多特别的职权。例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大中型市政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也需要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但委托监理范围可以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在许多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业主已经将项目建设的自由权利交给了总承包商,项目监理单位往往成了摆设。而在另一些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监理单位权利被赋予了相当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面的广泛的权利,相当程度上和总承包商权限相同,是总承包商拥有了广泛的索赔机会,造成了不必要的纷争。

  为此,作者认为,应该结合我国一关注重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在项目监理适当监督与总承包商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这就是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同时免除其在项目投资及进度控制方面的权利,还项目总承包商大部分管理自由。事实上,大部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对此缺乏约定,导致认定监理单位在变更等方面指令小李的困难。因此,签订设计社工总晨报合同时最好能对监理单位地位及作用进行明确约定。如无约定,在处理争议时只能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及强制质量监理制度来综合评判。